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
条款的适用意见》的通知
(01年6月4日 晋公通字[0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年1月1日实施后,解决了大量涉及人身伤害案件损伤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但《标准》中仍存在个别条款规定不明确、存在歧义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标准》具体条款理解和适用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鉴定意见分歧。为统一全省法医鉴定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
条款的适用意见
为统一全省法医工作者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研究会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鉴定原则常见问题的理解和适用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有争议的,以最新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教材为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是对《标准》条款的进一步阐明,是对《标准》相关问题的公议结果,是理解和适用《标准》的重要参考。
3.对同一个体遭受多人致伤的,应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对特定的损伤提出鉴定意见。
4.轻微伤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如体表损伤已经消失,但有病历及来源可靠的照片、影像学检查等客观资料的可以进行评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评定。
5.标准中轻伤二级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额缝分离、颅缝分离。
6.植皮区按皮肤缺损评定,植或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瘢痕长度评定,取皮区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7.颈前部范围包括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和后方的颈外侧区,即:双侧斜方肌前缘、下颌下缘与锁骨及胸骨上缘范围内的区域。项部(颈后部)皮肤创口瘢痕参照体表损伤相关条款评定。
8.标准中涉及的“创口或者瘢痕”须符合创的要求,即皮肤组织全层被破坏的开放性损伤,一般须手术缝合。
9.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分支、星芒状等),应当分段测量累加长度,按照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评定损伤程度。
10.附则6.5中,同一创道深度与皮肤创口长度不累加。
11.附则6.17中的“损伤”特指体表软组织创口或者瘢痕。
1.附则6.18的理解应为:未满6周岁的按50%计算,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按60%计算,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按80%计算。
13.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损伤程度+小写字母)”的书写格式。
二、关于标准中具体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一)颅脑、脊髓损伤
14.5.1.重伤二级b)硬脑膜破裂须经手术治疗。
15.颅内出血具备手术指征并行开颅手术治疗的,比照5.1.重伤二级h)评定。
16.5.1.4轻伤二级d)特指脑颅骨,不含面颅骨。
(二)面部、耳廓损伤
17.5..重伤二级a)“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mm以上皮肤瘢痕。
18.5..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条长5.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7.5cm以上”位于中心区。5..重伤二级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5.0cm以上”位于中心区。
19.单侧或双侧单纯眶内壁骨折,依照5..5轻微伤d)评定为轻微伤;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依照5..4轻伤二级f)评定为轻伤二级;双眼八个眶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除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依照5..3轻伤一级g)评定为轻伤一级。
0.溢泪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证实。
1.5..4轻伤二级c)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比照皮肤)及口腔粘膜。
.眶内壁骨折后出现功能障碍(复视、眼球凹陷等),行眶内壁骨折整复术治疗的,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范围,比照5..4轻伤二级f)评定。
3.沿耳根部的撕裂创,比照5..4轻伤二级l)评定。
4.原有较重牙周病的牙齿脱落,应根据外力大小、年龄、有无牙龈萎缩及程度、有无牙槽骨疏松、吸收及程度等,综合分析伤病关系后鉴定,需行牙齿X线片和(或)CT检查辅助判断。
5.牙齿脱落包括Ⅲ°松动无法保留拔除的。
(三)听器听力
6.听力障碍应在损伤基础的前提下,主观听力检测和客观听力检测相结合,损伤机制和损伤后果相结合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听力减退是指听力检查的阈值,以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在鉴定实践中,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注意真实性确认,不可盲目采用;伤前听力无法查证、颅脑损伤外力较轻、损伤机制不明确,不能单纯以目前听力障碍鉴定伤情。
(四)视器视力
7.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降低或增高。
(五)胸部损伤
8.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重伤二级j),但应注意伤病关系鉴别。
9.肋骨骨折包括完全和不完全骨折,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轻伤二级b)。
(六)脊柱四肢损伤
30.5.9.3轻伤一级b)中“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指横突、棘突或椎弓单独三处以上或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
31.5.9.4轻伤一级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
3.肢体大关节脱位包括完全脱位和半脱位。
(七)手损伤
33.5.10.4轻伤一级c)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
34.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5.10.4轻伤二级d)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以上。
35.月骨骨折比照5.10.4轻伤二级d)评定。
(八)其他损伤
36.适用5.1.重伤二级d)时,低血容量性休克,须达到中度以上休克,不单纯以血压数值鉴定损伤程度,应该综合下列客观指标:①大量失血的损伤基础;②达到中度休克的血压、脉搏、全身状况指标:③血红蛋白含量变化:④抗休克治疗情况,补血、补液量,尤其是补血量;⑤危重病人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休克血压、脉搏等记载应不少于次。
37.5.1.4轻伤二级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指异物深达肌层及以下,不易手术摘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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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列表
中央全国3省份
损伤程度、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与指引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01-8-30)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央法规文件
损伤程度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年8月30日)
最高法: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3号)
3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号)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号)
5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鉴1号)
伤残等级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年4月18日) (以下简称《分级》)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48号)
医疗损害伤残等级
1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号)(根据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可参照本标准)医疗事故及伤残等级1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号)保外就医
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法《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3最高法《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号)劳动能力(工伤与职业病)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人社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81号)3劳社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00]8号)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护理失能等级评估1国家医保局、民*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01]37号)法医临床鉴定标准整理:公安部司法部:法医临床鉴定标准总汇编(首发:00-9-15)地方法规文件
华北地区
1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北京方案”)
河北高院等4机关《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00]31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河北方案”)
3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00]34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山西方案”)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东北地区1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号)
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3号)
(明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疾程度鉴定、医疗终结评定、“三期”评定、护理依赖评定、法医临床检验、精神伤残评定等。)
华东地区1上海市司法局、市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苏公通[]号)江苏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苏鉴协[]6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4号)
江苏省司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苏鉴协[00]39号)(明确多种《分级》标准未规定情形适用意见!)
3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15号)
(明确:鉴定标准适用、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治疗终结”评定、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精神障碍鉴定权限、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等。)
4安徽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年4月7日)5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若干指导意见(年1月31日)
6江西省司法厅、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6号) (附件:《分级》的适用;医疗费审核准则。)
7山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年4月1日)中南地区
1河南高院等4机关《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37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河南方案”)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1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3号)
3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号)
(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几类特殊鉴定的资质要求及操作指引、主要鉴定标准的适用等。)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湘高法发[]9号) (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责任!)
湖南省司鉴协《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湘司鉴协[00]4号)(细化8项鉴定要点!)湖南高院等4机关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01]号)(明确多伤残计算指数“湖南方案”)
4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49号)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司办[]50号)
广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鉴协[]14号)
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31号)
(附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广东高院等5机关《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39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东方案”)
5广西高院等4机关《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00]8号)(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西方案!)6海南高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00]35)(明确多伤残计算指数“海南方案”!)西南地区1重庆高院等《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渝司发[00]66号)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15号)
(附件:《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损标》适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1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四川方案”)
西北地区
1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陕社法[]1号)
甘肃高院等4机关《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顼目计算标准(试行)》《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甘高法发[00]3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甘肃方案”)
3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14号)
4新疆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新司鉴协[]号)相关标准制定动态01年动态
1动态|首创!重庆高院等发布《重庆市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实施意见》动态|江苏:常州司鉴协、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常州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00年动态1动态:国家标准委:关于征求《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4部分:硬件层面》等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00年8月17日)(此文件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拟立项国家标准说明)
动态|山东省:济南市司鉴协出台《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鉴定*策》
专题总整理目录索引
(整理截至: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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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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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理:-年度全国司法鉴定统计报告汇编/李禹、*凌云等
-10-1
2整理:最高法《人民法院5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矿业权、珠宝评估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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